
孟非曾连续主持8年《非唱勿扰》,该节目也是90后青春记忆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当年马诺那句如雷贯耳的“名言”:“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既让马诺迅速蹿红实现人生逆袭,也让《非唱勿扰》名声大振。但当时爆红的《非常勿扰》却因为商标侵权陷入司法纠纷,该案件持续4年多,二审结束后,节目不得不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后广东高院重审该案,引发广泛关注。
『知产行业观察』搜索发现,2009年2月金阿欢在45类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使用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2010年9月商标被核准注册。孟非的《非诚勿扰》2010年1月开播后,金阿欢告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商标侵权。当时珍爱网给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
一审法院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公众一般不会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这个判决今天回头看,很值得讨论下:若是放今天,做出该判决的法官会不会被吐槽上热搜榜。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为《非诚勿扰》可认定其为相亲、交友节目,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相同,构成侵权。二审判决结束后,《非诚勿扰》曾一度改名为《缘来非唱勿扰》。但广东高院再审的判决却出现180度大反转。高院认为,非诚勿扰作为一档文娱节目,和现实中的婚介服务在服务对象、内容、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江苏卫视没有侵犯金阿欢的商标权,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那广东高院的这个意思,《非唱勿扰》作为一个综艺节目,在电视上给被人介绍对象,不算婚介服务?线下的婚介服务,才是公众认知的婚介服务,电视上的只是综艺消遣?知产圈的朋友们,你们今天看广东高院的这个判决,觉得合适么?从电视节目角度,商标申请分类主要是38类“电视播放”、41类“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从这个角度看,金阿欢若同时在上述几类注册“非诚勿扰”商标,法院会不会认为江苏卫视铁定侵权金阿欢了?
并不会!事实上,非诚勿扰商标最早的权利人是华谊兄弟。葛优主演的《非诚勿扰》是2008年上映的电影,华谊在2008年11月注册了多类别“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商标,包括38类、41类。江苏卫视在节目开播前,取得了华谊的授权。
从金阿欢注册的图形商标看,和华谊的非常相似,只不过图片底色不同。由此可见,金阿欢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其实是捡了华谊的漏洞,华谊当年没有申请45类商标。

江苏卫视和金阿欢关于“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结束后,曾引起业内包括律师行业的广泛讨论。讨论更加确定了一个事实:电视节目可以注册商标,商标权几乎是保护节目名称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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