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字头商标的文字表述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般都难以注册成功,所以代理一般建议企业在规划设计商标时,应尽量避免注册“国”字头商标,选择更合适的标识进行注册。事实上,“中国黄金”这个商标也并非一帆风顺,在公告期内被9家企业提出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国黄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贵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铂(金属)”等。
异议人一至九均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人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包含“中国”国名,如予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由“中国”和“黄金”二字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且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如予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提交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批复文件,企业登记信息,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等材料,以上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黄金行业的国有企业,“中国黄金”为国资委批复认可的企业简称,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我国具有唯一性和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国黄金”与被异议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亦不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50089号“中国黄金”商标准予注册。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