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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牌控股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申请注册第9907981号“金牌”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第11类 “灯;热水器”等商品上。
2017年1月20日,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牌厨柜公司)以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认为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可以认定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相联系,从而淡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金牌控股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引证商标由文字“金牌厨柜”和“GOLDENHOME”组成,其中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金牌厨柜”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使用在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因其显著识别部分中包含通用名称“厨柜”,相关公众仅会将其知名度与厨柜商品或与厨柜极为相近的家具等商品相对应。
争议商标由文字“金牌”组成,其核定使用在灯;热水器等商品上,考虑到上述商品与厨柜、家具等商品存在一定差异,并且考虑到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以前已有多件含“金牌”文字的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不同类别中的情形,加之考虑到“金牌”的显著性及含义,相关公众会将其识别为修饰其后词汇的形容词,北京知产法院据此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