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7月29日已驳回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长沙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商标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天丝集团31日发布声明回应,称长沙中院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64号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违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
据悉,湖南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当地较早也较成功的快消品经营者之一,不仅有大量多年合作的分销合作伙伴,产品还销往湖南多地大型商超、便利店等连锁系统。从2003年开始,华厦糖酒公司就和中国红牛达成合作,迄今已有21年之久,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年销售额超过2个亿。2021年,泰国天丝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发起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的诉讼。经过审理,长沙中院最终认定,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800元, 由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承担。
红牛维他命公司称,在该判决中,长沙中院再次明确认定了最高法对红牛商标权属相关再审案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同时,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天丝集团对其回应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违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本案自立案后3年一直未开庭,而权利人天丝集团同期向其他多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类似侵权案件,一审法院均已一致宣判认定销售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相关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甚至部分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而本案拖延至2024年3月11日才开庭审理。后长沙中院于2024年5月14日以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2024年7月26日,长沙中院突然以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和事实,又可以不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恢复案件审理;直到7月29日,在没有出现任何新的判决、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突然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存在对最高院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描述进行误导性加工篡改、选择性忽视我方证据等严重违法情形,天丝集团将形成书面报告于近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2021年以来,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及全国多地法院针对华彬集团及其上下游关联方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一致认定相关被告侵犯天丝集团红牛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例判决已生效,累计判赔金额已近6亿元。2024年6月,针对红牛维他命公司、华彬工厂的商标侵权诉讼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完成开庭,目前已进入宣判前的最后阶段。本案一审判决完全与上述判决和最高院生效判决矛盾。可见,持续多年的“红牛”商标之争仍未停止。双方围绕50年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进行了一系列诉讼,还尚未分出胜负。谁是谁非,谁才是最后的赢家,看来双方还将有很长的诉讼之路要走。在此,也提醒广大品牌经营者,务必提高商标意识,在商品上市之初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完善商标布局,保障品牌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商标侵权等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