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雷军”本人的姓名也已被多方抢注为了商标,国际分类更是涉及多个方面,但多数已被国家知识产权驳回了。目前雷军所关联的企业“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早已布局多枚“雷军”姓名商标,目前多数已注册成功。
恶意抢注商标主要涉及哪些危害呢?
1.该行为属于借助名人效应,从而获利有违市场诚信经营原则,侵害该名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权益;
2.误导消费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违公序良俗;
3.违背市场商标竞争公平注册秩序,有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
4.恶意侵权一旦成立轻则涉及民事侵权行为、销毁产品,并需要赔偿他人损失、严重的将会涉嫌违法犯罪,触犯刑法;
相关法条:
根据《商标法》 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申请日以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名誉权、商号权、肖像权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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