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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3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5/26 11:08:52 人评论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7495024K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2号楼5层515法定代表人:张X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等方…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7495024K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2号楼5层515

法定代表人:张X

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请托非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数据、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定向分配商标申请文件、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号等事宜。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5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1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却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99292163C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9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栗XX

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等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2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商标代理机构: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5017X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A座三层3-2

法定代表人:孔XX

经查,2013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办理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事宜,牟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3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方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来源: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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