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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音“蹭名牌”?“美①佳”侵权“美宜佳”被判赔!法律亮剑商标保护

2025/6/30 15:27:24 人评论

汉字文化博大精深,同音异字本属常态。然而,一些商家却动起“歪脑筋”,利用谐音梗刻意模仿知名品牌,企图“瞒天过海”牟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踩踏法律红线,构成商标侵权。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宜佳”诉“美①佳”商标侵权案,为这类“小聪明”敲响了警钟。案…

汉字文化博大精深,同音异字本属常态。然而,一些商家却动起“歪脑筋”,利用谐音梗刻意模仿知名品牌,企图“瞒天过海”牟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踩踏法律红线,构成商标侵权。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宜佳”诉“美①佳”商标侵权案,为这类“小聪明”敲响了警钟。



案件聚焦:加盟店“改头换面”暗藏玄机


  • 知名品牌:“美宜佳” 作为便利店行业翘楚,自1997年起便使用“美宜佳”文字及图形标识开展连锁经营,凭借优质服务赢得消费者信赖,品牌影响力深入人心,并已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成功注册系列商标,构筑了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 涉案商家:某便利店 原为“美宜佳”加盟店。2023年1月加盟协议到期终止后,该店虽拆除了原有“美宜佳”标识,却在门头招牌上玩起了“文字游戏”——将“宜”字替换为“①”,并对原有M型图案进行改动,摇身变为“美①佳”便利店

  • 发现与维权: 2024年12月,“美宜佳”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该店招牌异常,立即拍照取证并申请公证。掌握确凿证据后,于2025年5月向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定:谐音“把戏”难逃侵权本质

法院审理认为,“美①佳”标识构成对“美宜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 文字高度近似: “美①佳”中“美”、“佳”二字与“美宜佳”的首尾字完全相同。“①”与“宜”虽字形不同,但读音高度相似(仅有音调细微差别),整体呼叫效果几乎一致,极易导致混淆。

  2. 图形实质相似: 改动后的“M”型标识与“美宜佳”注册商标中的“M”标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3. 混淆可能性高: 消费者选购时通常依赖对商标的整体印象,而非细节比对。“美①佳”招牌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美宜佳”存在特定联系。


案件结果:主动止损促和解

鉴于该便利店在诉讼前已主动停止使用“美①佳”标识,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便利店一次性向“美宜佳”支付赔偿金4000元,“美宜佳”不再追究其他责任。这一结果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效率。

法官释法:擦边“蹭名牌”是条死胡同

主审法官强调:

商标是企业商誉与品质的结晶,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企图通过模仿知名商标、玩谐音梗、打擦边球来‘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均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构成侵权,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何“傍名牌”屡屡翻车?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美宜佳”案并非孤例,攀附知名商标的行为屡遭法律否定,根源在于其触碰了多重法律红线:

  1. 违反合法性原则:

    • 商标不得含不良影响元素(如暴力、低俗、歧视等)。诸如“掴足”、“叫了个鸡”等因不良影响被驳回即是明证。主观玩梗,尤其涉及敏感领域,风险极高。

    • 攀附行为往往动机不纯(如意图勒索授权费或高价转让),缺乏商标使用的真实意图和正当目的

  2. 缺乏显著性:

    • 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特性。通用名称(如“真香”、“老手艺”)或描述性词汇通常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被驳回。普通词汇需经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苹果”之于电子产品)方能获准。

  3. 构成权利冲突:

    • 《商标法》明文禁止攀附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商标、姓名权或地理标志。注册前进行严格的商标近似检索是规避侵权的必要步骤。

  4. 破坏公平竞争:

    • 傍名牌行为利用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与认知惯性,误导公众,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诚信经营者利益,为法律所不容。


警示与呼吁:创新与诚信才是正道


“美①佳”侵权案的审结,再次昭示:

  • 对企业: 商标是核心知识产权与无形财富。如“美宜佳”般持续投入、用心经营方能铸就品牌价值。积极维权是捍卫自身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选择。

  • 对经营者: “谐音梗”不是牟利捷径,而是法律雷区! 任何形式的“搭便车”、“傍名牌”均属违法,终将付出代价。务必严格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 使用商标须获合法授权。

    • 参与竞争应立足自主创新与诚信经营。

    • 坚决抵制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唯有全社会共同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方能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权。

  •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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