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多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1)京行终3794号、(2021)京行终3797号,审理法院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多个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注册的多个“Mi Pay”相关商标,引证商标为“MIKPAY”“MPAY”等商标。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小米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上诉称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独创,其在先注册“MI”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等。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Mi Pay”及图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MiKPay”“MPAY”构成。两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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