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
“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比如,你的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或者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或者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或者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现在因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加之企业经营需要,慢慢出现了“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品牌更换升级以后的“历时遗留商标”等等,这些都是会成为“撤三”的牺牲品。所以也应及时补充注册。商标使用中还需要做好商标监测。商标监控是企业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商标监控,不仅可以及时得知商标动态,令企业迅速做出反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制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以免企业品牌信誉度受到影响。另外,提醒大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等问题,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被“撤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会被免除撤销困扰,前提是你要保留好这些证据,否则就会有理说不清,因为你不知道“撤三”什么时候会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会正常使用!
《商标法》关于“商标撤三”的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才算是商标注册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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