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
据了解,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因电影《战狼》系列获得多个奖项,肖像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随之擅自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来吸引流量的企业越来越多。
在裁判文书网上,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吴京方发现昆明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其主办发行、刊印和散发的《云南男人》刊物中擅自使用吴京的肖像,并配以“仅需7天,重回年轻态做最猛的战狼”等广告语。2019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昆明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吴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某药业公司将吴京的肖像用于“燃爆|《战狼2》85小时10亿票房奇迹背后:吴京抵押房子拍电影”的微信文章对其公司经营的某喷雾进行广告宣传,极易使浏览者误以为该喷雾与吴京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21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该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公证费1000元,总计11000元。
在类似维权时原告通常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即使一路过关斩将,又面临证明己方损失或被告获利的终极难题。那么,赔偿额该怎么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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