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手机行业巨头,苹果、小米、华为之间的竞争一直没有停止!
除了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配件等方面PK之外,三家在商标方面似乎也屡次交锋!毕竟处于同一行业,同样运营着更新换代巨快的手机产品,命名方面难免遭遇撞车情况!

近日,小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法院查明该案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MiService及图”,小米公司诉称该商标与华为公司MyService商标未构成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华为公司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上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决结果为,驳回小米公司诉讼请求。


直观看,首先从字母构成上,小米的MiService和华为的MyService这两个单词只有“i”和“y”不同,其他字母是完全一样的,可以说非常近似了;其次读音上,无可厚非,非常相近;再看商标类别,两商标同处第9类,使用类别高度近似。显然,这近似程度是超出《商标法》的界限,自然不受法律的保护。无独有偶,早在2017年,小米就曾因“MiPad”商标易与苹果公司的“iPad”混淆而被驳回。小米公司不服,在2014年到2017年的3年时间里一直和苹果公司打官司,但最终小米还是败诉。

一方面要考虑商标本身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另一方面,要考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标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主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其实从商业角度上看,无论是商场争斗还是网络互撕,都是为了博得更多的关注,通过互相之间的争端引来消费者的围观,从而提升自己的知名度。甚至可以说,华为和小米的恩仇录就是手机品牌营销战略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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