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的商标,亵渎英雄烈士,违背公序良俗,触犯公众利益,商标恶意抢注本质是“搭便车” “蹭热度” “傍名人”。从“搭便车”到“蹭热度”再到“傍名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根本上是唯利是图的做法。一出成绩就被不良商家“盯上”,一有名气就遭商标注册者“哄抢”,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为了企业的真正经营,而是希望待价而沽、谋取私利,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伤害的是社会公众的感情,扰乱的是正常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恶意抢注是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从事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其姓名与自身商业价值紧密关联,如未取得本人授权而进行抢注,将构成侵权。如有胁迫该姓名权权利人进行“合作”,或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行为的,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程“恶意抢注”,而我国《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是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被抢注的解决途径:
1、异议(申请中商标)。在国内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商标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撤三(已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实际中,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般是不为自己投入使用的,所以要是发现这个问题的,就可以采用申请撤三的方式维权。
3、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在留存有证明抢注商标属恶意注册的前提下或是商标权人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直接提出无效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比如说,提供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证明抢注的书面证据充分的话,往往不难撤掉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
温馨提示 恶意抢注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商标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行为,都属于商标恶意注册,“傍名牌”“蹭热点”,“囤积商标”,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图谋不当利益,监管部门要着力打击,并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较多的申请人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