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绝味公司”)状告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下称“味正香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宣判。据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的“绝味凉皮”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味鸭脖”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据查,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申请了“绝味”的商标,分类29类,含板鸭、死家禽、猪肉食品、食用动物骨髓、香肠、腌制蔬菜、肉干、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绝味”注册商标,于2010年10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走访中发现了绝味凉皮有侵权的嫌疑,对其发起了起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还以黄庭坚诗文“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为据认为“绝味”一词为通用词不具有突出的显著性。故驳回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还表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绝味公司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味正香小吃店在二审期间已经将门头改换,由绝味凉皮改为味正香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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