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北京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员领奖服还是由阿迪达斯赞助的,14年后,北京冬奥会上,安踏包揽从志愿者、技术人员、官员到运动员出场服/领奖服所有服装。
安踏在冬奥会上频频与中国运动员一同亮相,弥补了14年前国产运动品牌因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品牌号召力和竞争力不敌国外大牌的遗憾。
安踏只花了30年时间就完成了从籍籍无名的晋江小厂,到全球中高端体育品牌运营商的蜕变。在用科技硬实力帮运动健儿刷新成绩的同时,安踏也讲好了中国运动品牌的故事。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先后在2006年、2008年申请注册了2件图形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等。此后,安踏连续两次成为中国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
2019年,王某在商标局提交了多件“天矛 T-MAO”商标申请,涉及国际分类18类皮革皮具、24类布料床单、25类服装鞋帽、27类地毯席垫、28类健身器材。涉及侵权的商标正是第25类“T-MAO”图文商标,该商标被王某授权给自己名下的天矛体育和纤伽服装两家公司使用。两家公司还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天矛运动专营店”,售卖其生产的标有“T-MAO”商标的服饰。
电商平台上标有“T-MAO”商标的销售行为引起了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安踏公司)的重视。安踏公司认为,“T-MAO”服装在设计上没有对“T-MAO”图文商标进行规范使用,而是在服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安踏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541035号、第5604927号的25类图形商标,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安踏公司收集到了相关证据,将王某及两家涉事公司上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5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涉案被告认为,自己在服装设计上实际使用的标识与“T-MAO”图文商标完全相同或仅存在细微差异,且与安踏的涉案商标有巨大差异,并不涉及侵权。
东莞二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识与安踏注册商标对比,两者图形相似,两者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安踏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被告方认为自己不侵权,双方均不服遂向东莞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踏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有效,认定天矛体育和纤伽服装销售量及获利较大。综合考虑安踏公司涉案商标通过广告宣传、赞助冬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获得较高知名度,最终,法院将赔偿额由2万元提升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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