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大型商场的珠宝柜台,你很难不被琳琅满目的珠宝吸引,同样引人注目的,还有这些珠宝的品牌名:“周大福”、“周生生”、“周六福”、“周大生”、“六福”、“金大福”……这些珠宝的品牌名放在一起,就像在玩连连看,一不小心就会让消费者头晕目眩。
这些极易让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品牌名称,也同样是挑起珠宝品牌同行之间的明争暗斗的关键。
近日,“金大福”与“金六福”这对看似极其相似的品牌之间的商标战争有了新进展,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等起诉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利和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金大福公司拥有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金行)所持有的被侵权的“金大福”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的使用权,两件商标分别于2002年及2012年申请注册,国际分类为14类珠宝钟表。
时利和公司公司拥有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六福公司)持有的部分图形及字母商标的使用权,并无“金六福”文字商标的使用权。
2019年,金大福公司将时利和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五家经销商起诉至郑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5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时利和公司经销商在店铺装潢等位置使用的“金六福”标识,构成对金大福公司等原告所持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裁定时利和公司赔偿金大福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
此裁决一出,双方均不服裁定,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1月,二审裁判结果出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金大福公司主张的500万元各项经济损失的费用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而是改判105万元,对于对外宣传销售额15个亿、国内40+门店的被告授权公司——香港金六福公司来说,的确不算多。不过,本案权利人并未起诉香港金六福公司,很可能是考虑到案件涉外以及后续执行的复杂性,因此法院在综合案情后,才将赔偿金额定在了相对合理的范围。
在商标侵权的定义中,行为人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是毫无疑问的,而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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