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的一则新闻报道:
王某从个人手中一瓶两瓶收购茅台酒,然后加价来卖,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鉴定,这些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货值金额28884元。
执法人员解释:
“这个酒不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的,没经过授权,即使是真酒,从其他渠道进过来的,也可以判定为侵犯商标的!”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强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侵权,正品,真品,理所当然是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的吧!
合理来源?
难道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强调合理来源?
我国《商标法》第64条2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但是,
这条是针对侵权商品啊!
权利用尽
难道,商品二次销售再次销售被禁止了?
难道,商标权用尽原则失灵了?
在查处涉及假烟、假酒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的真伪进行鉴别。所以,
权利人说假就是假?
实践中,由于相关商品特别是知名商品的防伪标注和技术指标一般由权利人自已掌握,在缺乏权利人指引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形下,专业鉴定机构也往往无法做出鉴定意见,因此执法机关通常直接将权利人(一般是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自己提供的指认涉案物品系假冒物品的意见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有的称为权利人的鉴定意见)。
目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案件的权利人出具的指认意见过于简单,如只说明"查获的XXX系假冒XXX注册商标的假酒(或假烟)",或是简单说明一下指认理由,或是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根本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