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拥有的动漫版权却被人冒用并销售获利,制作、出版3D动画片《大闹天宫》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是起诉新上公司、九昇公司侵权。近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新上公司、九昇公司停止对“Q版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24636元。
“大圣公仔”酷似“Q版孙悟空”
2011年8月,我国著名动画片导演速达创作完成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次年1月,美影厂在上映的3D动画影片《大闹天宫》中将“Q版孙悟空”正式对外发布。
美影厂对该件美术作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完整著作权,而“Q版孙悟空”的造型特点和艺术特色,也借助动画影片的传播,为公众所熟知和喜爱,知名度相当高。
然而美影厂发现,新上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销售与“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相同的“大圣公仔”毛绒饰品,九昇公司也在其所属的诸多超市销售由新上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产品。
于是,美影厂以该两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将新上公司和九昇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该两公司停止侵犯其“Q版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方请求法庭酌情判赔
九昇公司则表示,其与新上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其仅提供销售场地和收银,由新上公司经营销售,约定涉及著作权事宜由新上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九昇公司按照新上公司销售量的约定比例收取费用。新上公司进场时已向九昇公司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并予审查,因此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且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仅8个,如果认定构成侵权,也应该根据获利低等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决。
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赔偿2.4万余元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发行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影厂主张新上公司、九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新上公司、九昇公司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做出判决,新上公司、九昇公司停止侵害上美对3D动画影片《大闹天宫》中“Q版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并赔偿各类损失24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