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 ?在抢注商标的同时是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有哪些?接下来将由知小二为您介绍关于如何认定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对恶意抢注行为作出认定,主要是考虑到这几个方面,包括申请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
我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的判定,主要有下列情况: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利用其自有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经销注册的,在进行其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都属于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