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他人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因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提起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程序只针对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才能提起。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自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递交之日起,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的审查期。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