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小米公司”)旗下“米兔”智能故事机等产品涉嫌侵害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咪兔”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反向混淆,不侵害汇森公司的商标权,并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汇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实现二审逆转。
本案涉及的“反向混淆”问题,是近年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的比较前沿且争议颇大的问题,商标“反向混淆”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在我国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裁判逻辑各异等问题。本案二审判决的作出,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商标反向混淆认定中的诸多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汇森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小米公司等,指控小米公司销售两款“米兔故事机”商品、“米兔遥控小飞机”商品、以及其他8款米兔积木类产品,侵害其对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两枚“咪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涵盖2802群组的智能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被诉的11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被诉“米兔”商标标识与涉案“咪兔”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在混淆可能性方面,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小米公司使用“米兔”商标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米兔”商标来源于汇森公司,小米公司使用“米兔”不会与汇森公司的“咪兔”商标产生混淆可能性,另一方面又结合商标知名度、商标强度是否易被吸收的因素,同时重点考虑因“米兔”商标使用在本案被诉的产品上,妨碍“咪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来进一步拓展玩具市场,认为构成“反向混淆”。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小米公司在被诉11款商品上使用“米兔”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汇森公司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米兔”标识,并酌定小米公司赔偿汇森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小米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米兔”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向混淆”。 案件意义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源自美国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案,是近年我国商标侵权案件频现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层面,尚无商标“反向混淆”相关的法律渊源和明确限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尚未形成共识。在我国,由于该类案件通常涉及消费者熟知的著名品牌,加之部分案件判赔金额较高,故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各地裁判对类案裁判标准不一,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反向混淆案件已作出不利判决的情况下,本案二审判决的作出,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商标反向混淆认定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厘清了反向混淆本质上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损害,应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超出核定的商品范围预留未来的专用权空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