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与茅台联名的“酱香拿铁”走红后,似乎一切与茅台沾边的产品都沾上了“网红”的光环。
市场上不少餐厅、酒吧在售卖加入了茅台的“酱香火锅”“茅台鸡尾酒”等产品。
长沙一家售卖“酱香火锅”的餐厅工作人员介绍:“锅底里面添加的是茅台白酒,一锅大概8毫升。”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我们不能用茅台做成宣传语,但是我们的产品会保留茅台的酱香的锅底,我们添加的酒是茅台酒,你到我们门店来现场看一下就知道了。”
此外,在大众点评搜索可以发现,不少酒吧都推出过“茅台鸡尾酒”。比如上海一家酒吧就在出售一款名为“酒神”的招牌鸡尾酒,售价188元,产品介绍中有句话为:采用飞天茅台与传统西方基酒的热情碰撞。
那么,商家自制“茅台酱香火锅”“茅台鸡尾酒”“茅台咖啡”算侵权吗?
茅台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售卖,属于侵权行为。
在咖啡、火锅或者其他食品中
擅自添加茅台售卖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公开信息显示,“茅台”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能够获得跨类别保护,他人未经茅台公司的授权而使用“茅台”或者“茅台咖啡”,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茅台公司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