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甘肃王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甘肃王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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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杭州乐刻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LEFIT舞乐东方舞”商标近似的“LEFIT”“LEFIT乐刻”字样,北京乐刻公司经营“LEFIT健身”场所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3000万元。
被告辩称,商标使用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且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认为,杭州乐刻公司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域名中使用“lefit”文字,并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手机APP上使用“LEFIT”标识,侵害了甘肃王乐公司第20147532号、第201477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杭州乐刻公司、北京乐刻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线下门店中使用“LEFIT”标识,侵害了甘肃王乐公司第201475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杭州乐刻公司应当对其在官方网站域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手机APP、涉案线下门店中使用“LEFIT”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北京乐刻公司应当对其在涉案线下门店中使用“LEFIT”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8万元。
杭州乐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健身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等。北京乐刻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不含高危险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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