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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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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2019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介绍《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情况。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致力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