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薛涛咋个成了茶楼、餐馆的名字,有些不妥。”近日,有成都市民在街头看到打着“薛涛茶楼”“薛涛鱼鲜馆”“李白滇臊子米线”等招牌的店铺后反映,认为把历史名人的名字用于餐饮店名,太过随意。
在全国各地,很多历史名人都被抢注了商标,仅与“李白”相关商标申请,就检索出共1258件。
历史名人姓名是否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使用范围有什么规范?是否侵权?红星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市民质疑:历史名人咋成了茶馆、餐馆名
一商业楼上醒目悬挂着“薛涛茶艺楼”“薛涛鱼鲜馆”字样的招牌,走到二楼,商家门口悬挂在着带有“薛涛”二字的门匾。
店内装修古香古色,分为茶艺区和就餐区,通过窗户可以眺望锦江,满眼绿色,大约800米外便是唐代女诗人薛涛的墓地及薛涛纪念馆所在地。从该商家摆放的宣传广告中可以看到,该店在川师、三圣乡等处还有以“薛涛”为名的分店在经营。
而在春熙路盈嘉广场内,一家名为“李白滇臊子米线”的店铺十分显眼,店招中“李白滇”三个字在正中央,而“臊子米线”的字号小一些在下方。
据了解,该店为连锁品牌,有多家分店。在其网站的宣传广告上,还有古代人物的卡通头像,戴着唐朝时期风格的帽子正在吃米线。现场一位顾客告诉记者,他并没有觉得店名有什么不妥:“我是来吃米线的,店名叫啥对食物有何影响呢?”
“第一印象不会联想到诗人李白,但结合卡通人物之后,我才觉得与李白有关联。”另一位顾客则表示,餐饮最重要的是食物本身,如果店名是为了蹭历史名人的名气,就有些搞噱头的意味了。
▲李白滇臊子米线宣传广告
商家回应:注册了商标,获授权已使用多年
“我们是有商标,授了权的。”10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成都薛涛餐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旗下的薛涛(九眼桥店)、薛涛(川师店)、薛涛院子里等都是他们在经营,而“薛涛”的店名在很多年前便已经注册了商标。
为什么要使用“薛涛”作为店名?“当时也想做薛涛文化的宣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薛涛是成都的历史名人,但她的宣传力度、知名度与李白、杜甫相比要小很多,店铺位置刚好在薛涛墓附近,加上老板在附近长大,便想到了以薛涛为名,将其作为成都餐饮的一张名片。在依法获得商标证后,从2014年起一直使用至今。使用过程中,有的顾客不知道薛涛是谁,还误以为薛涛是老板的名字,但也遇到过市民投诉,质疑他们使用历史名人的名称,公司对此还进行了答辩并出示了相关证明。
目前,公司主要在餐饮、酒类、茶类、器具类等经营范围内注册了”薛涛”的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中。
“商标我们已经申请注册了。”李白滇臊子米线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了相似回答,称店招上的“李白滇”申请注册了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商标,并获得了授权。工作人员解释称,品牌主要经营米线,绵阳的米粉很出名,李白是绵阳江油人,云南的米线也比较出名,滇是云南的简称,因此,创立了这个品牌,融合了两个地方的特色,人名和地名有关联,地名和餐饮品类有关联,才用到这个名字。“我们商标申请下来了,从法律层面是合规合法的。”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到,“李白滇”的品牌名由成都冒大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申请注册的,分别在35类广告销售、30类方便食品类获得了商标专用权,而在43类餐饮住宿类别的商标申请则显示处于商标异议中。
为更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另外。为适应《商标法》的修订完善,坚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总结新《商标法》颁布实施近两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的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解释称,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