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对“真功夫”系列商标共20件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国知局认为该系列商标均违反《商标法》10.1.7条款:
“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此次“真功夫”系列商标,包含10件第43类餐饮类别,和10件第29类、30类、39类食品运输相关类别;其中既有纯“图形”商标,也有“图文组合”商标。
图形商标举例:🌰
图文组合商标举例:🌰
20件无效宣告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款基本一致,仅举一例:🌰
关于第6895149号“真功夫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9305号
申请人: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0日对第6895149号“真功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香凝是李小龙女儿,申请人股东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为李小龙形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二者均为李小龙利害关系人。
二、争议商标使用了李小龙的经典形象作为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李小龙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三、被申请人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使用李小龙经典形象作为商标,易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被申请人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李小龙百度介绍及所获荣誉、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
2、法院及商标局的相关决定、判决等;
3、被申请人创始人新闻报道、被申请人信息公示;
4、相关商标信息;
5、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股东新闻报道;
6、与被申请人相关的文章、合约、著作权转让协议、关联企业信息;
7、民事裁定书、品牌相关报道;
8、调查问卷;
9、购买公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自身不含有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要素,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8月25日
据悉,早在今年8月份,真功夫餐饮为应对在上海的民事纠纷,已更换了logo。
真功夫logo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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